关于扩大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若干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扩大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若干事项的公告

2013年第18号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0月16日起,扩大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具体如下:

一、增加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二、扩大电子发票可以开具的商品品类范围。试点企业通过其电子商务平台向北京地区个人消费者销售各类自营商品时,可以开具电子发票。

三、电子发票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或经授权的瑞宏网(http://www.e- inv.cn)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经授权的瑞宏网查询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

四、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